法制周報·新湖南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 蔣悠 實習生 黃穎
中介盡心盡力幫客戶找房子,簽合同時,買主卻跳過中介公司與賣主直接簽約,這種“跳單”行為讓中介公司十分憤怒。近日,安化縣人民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第965條關于“跳單”的新條款,審結了—起中介合同糾紛案件。
2020年,石某欲購買房屋,委托安化縣某中介公司為其提供居間服務,并簽訂購買意向合同,約定以56.8萬元價格購買案涉房屋,中介費8500元,另外還有1萬元房屋差價也作為居間服務費用。
簽訂協議后,石某按照約定支付了5000元購買意向金,但未按約定到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而是與賣方自行達成房屋買賣。中介公司多次要求石某支付中介費,均被石某拒絕。
今年5月,中介公司以石某“跳單”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石某支付中介費8500元并賠償損失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石某與中介公司簽訂的購買意向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石某跟隨中介公司實際查看了房屋,中介公司在買方與賣方之間進行溝通、撮合,并確定了房屋買賣的細節及條件,上述行為可認定中介公司為石某報告了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并提供了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義務。石某接受了上述行為并支付了購房意向金,其與賣方雖未在中介人的主持下簽訂合同,但石某現已實際人住案涉房屋,根據《民法典》第965條的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故法院判決由石某支付中介費8500元。
關于1萬元房屋買賣的差價,法院認為,中介機構作為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賺取房屋差價的行為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委托人利益,故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跳單”行為在房屋買賣中介活動中高發,《民法典》首次以明確條款對中介人的付出予以尊重和認可,但“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并非僅指中介人提供了房源信息,而是中介人基于買房人的委托,為了促成交易做出實質性努力,包括盡可能篩選理想房源、勤勉履行專業服務等。
另外,委托方應充分了解“跳單”的法律后果,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保障自己權益的同時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杜絕該類行為的發生,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交易環境。
責編:萬丹
來源:法制周報